信息来源: 绵阳市府

近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绵阳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炉。《意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及任务,即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

那么,哪些人能享受救助?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有哪些?如何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意见》指出,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意见》指出,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困难群众,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绵阳市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

《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参保主体责任,重点做好困难群众、新增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的参保动员工作,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意见》指出,完善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绵阳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取消封顶线。在全面落实前述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意见》指出,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绵阳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

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按50%执行。

高效规范经办服务——

《意见》对经办服务做了明确,提出要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已经认定的6类对象,实现全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针对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意见》对“倾斜救助”待遇以及孤儿救助待遇相关政策,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意见》还对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加强组织保障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